上海商业秘密律师陈军:产品上的防拆标签,能构成保密措施吗?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10
实践中,有些企业会在销售的产品上贴附“私拆担保无效”、“撕毁无效”等防拆标签,意图禁止购买者拆解产品,以此保护内在于产品的技术秘密。这种做法能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相应保密措施”呢?答案是:通常不能。 如果一项技术秘密是以市场流通的产品为载体的,那么产品一...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10
实践中,有些企业会在销售的产品上贴附“私拆担保无效”、“撕毁无效”等防拆标签,意图禁止购买者拆解产品,以此保护内在于产品的技术秘密。这种做法能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相应保密措施”呢?答案是:通常不能。 如果一项技术秘密是以市场流通的产品为载体的,那么产品一...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10
《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将“盗窃”列为获取商业秘密的不正当手段之一。与盗窃有体物不同,盗窃商业秘密的核心是“非法获取信息”,而非单纯占有载体。 因此,以盗窃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 1、秘密窃取载有商业秘密的文件、图纸、样品等实物。 2...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10
这是一个在职场中非常普遍且危险的行为。答案是:构成,这种行为很可能被认定为以盗窃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在“倍某数据与崔某某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就对此作出了明确认定。崔某某作为公司项目负责人,虽然在任职期间合法掌握了技术信息,但公司在入职和离职时均与其约...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10
除了盗窃,法律还列举了其他几种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方式。 1、以贿赂手段获取:指行为人通过给付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如提供职位、有价服务等),收买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以获取商业秘密。在“高薪挖角”中,如果支付的薪资明显超出该员工的正常劳动能力价值,目的就是...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10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侵入”成为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正时新增的一种不正当手段。它指的是利用计算机技术,破坏权利人的技术防护措施,非法侵入其计算机系统,以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常见的电子侵入方式包括: 1、黑客攻击:通过技术手段破解系统漏洞,非法进入权利...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10
法律条文在列举了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这五种具体手段后,还设置了一个兜底条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为规制那些形式新颖、但本质同样不正当的获取行为提供了法律空间。 “其他不正当手段”的核心,是行为人的获取方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10
非法披露,是指将商业秘密通过一定的方式向他人扩散,使不应知悉的人获知该秘密。披露行为一旦发生,就可能对商业秘密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害。 非法披露的认定,主要遵循两个原则: 1. 只看是否经权利人许可。只要披露行为未经权利人同意,无论披露的形式如何(口头告知、文件复制、网...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10
使用商业秘密,是指将商业秘密运用于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直接或间接利用其价值。允许他人使用,是指将商业秘密提供或转让给第三人用于生产经营。 认定“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行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前提是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与违反保密义务的披露使用不同,这里的使用...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10
与前几种侵权行为不同,此类行为的核心在于,行为人获取商业秘密的手段本身是正当的(例如,因工作需要而合法接触),但其后续的披露或使用行为违反了其承担的保密义务。 这里的“保密义务”来源广泛,主要包括: 1、明示的保密义务:双方通过合同(如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合作协议)...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10
员工在工作中必然会掌握和积累与其从事工作有关的知识、经验和技能。这些构成了员工人格的组成部分,是其生存能力和劳动能力的基础。员工离职后有自主利用其自身的知识、经验和技能的自由,这属于正当竞争。 那么,如何区分员工的个人技能与单位的商业秘密呢?关键在于“信息的具体化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