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律师陈军:非职务育种,品种权归完成育种的个人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13
与职务育种相对,非职务育种的品种权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 非职务育种包括两种情况: 1. 单位职工完成的、不属于职务育种的育种:即该育种既不在其本职工作范围内,也不是单位交付的任务,且没有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2. 不在单位工作的个人完成的育种:如自由职业者、农民育种家...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13
与职务育种相对,非职务育种的品种权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 非职务育种包括两种情况: 1. 单位职工完成的、不属于职务育种的育种:即该育种既不在其本职工作范围内,也不是单位交付的任务,且没有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2. 不在单位工作的个人完成的育种:如自由职业者、农民育种家...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13
委托育种,是指一方(委托方)将育种任务交给另一方(受托方)完成。对于委托育种的成果归属,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9条第2款规定:委托育种,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品种权的申请权归属。有约定的,从约定。 如果没有合同约定,品种权的申请权属于受托完成育种的单...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13
合作育种,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共同完成植物新品种的育种,各方均作出了创造性贡献。 合作育种的成果归属,同样首先看当事人的约定。有约定的,从约定。 如果没有约定,品种权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属于共同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共有。 哪些人不能成为共同育种人?仅负责组织管理工作、为物...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13
植物新品种权的转让,与普通动产或合同权利的转让不同,需要履行特定的登记公告程序才能生效。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11条规定: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登记,由该部门予以公告。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也就是说,植物新品种权...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13
品种权人常与被许可人签订授权许可合同,约定生产、销售的地域范围或规模。如果被许可人超出约定范围生产、销售,品种权人能否提起侵权之诉? 《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规定(二)》第7条对此作出了区分规定: 1. 针对生产和繁殖行为:被许可人超出约定的规模或者区域,生产、繁殖授权品...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13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必须具备新颖性。新颖性要求申请品种的繁殖材料在申请日之前,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未超过1年(藤本、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未超过6年),在境外销售未超过4年(藤本、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未超过6年)。 新颖性审查中常见的问题是,申请品种是否因为销售行为而丧失...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12
案例基本信息 案号: (2023)最高法知民终2039号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5年12月25日 案例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关键词 技术类商业秘密纠纷、秘点范围、秘密性认定、公开销售、举证责任转移、共同侵权、惩罚性赔偿、技术贡献率 裁判要点 权利人确定秘点...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12
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原告证明被告使用了其秘密,通常需要证明被诉侵权信息与原告主张的商业秘密构成“实质上相同”。这往往是技术类案件的核心和难点。 “实质上相同”并非要求完全一致,而是指两者不存在实质性区别。判断时,法院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 异同程度:两者相同和...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12
反向工程,又称还原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合法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从而获得该产品的制造方法、构造、材料等技术信息的行为。 根据司法解释,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获得被诉侵权信息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这是商业秘密保护与专...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12
当一个技术秘密以产品为载体,并且产品已经公开销售,他人通过合法渠道购买后,当然可以进行反向工程。这是其作为物权人行使处分权的表现。 然而,如果权利人起诉他人侵犯其技术秘密,被告能否以“我的技术就是通过反向工程从你公开销售的产品中获得的”来进行抗辩呢?这需要看权利人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