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业秘密律师陈军:参照许可使用费确定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

 

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如果权利人曾将该商业秘密许可给他人使用,其许可使用费可以作为计算损害赔偿的重要参考。

权利人请求参照许可使用费确定实际损失的,法院应当对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性进行审查,而不是简单采信。主要考量因素包括:

1、许可的性质:是独占许可、排他许可还是普通许可?不同性质的许可,其价值不同。

2、许可的内容和范围:许可使用的具体内容是什么?许可的时间、地域范围如何?

3、实际履行情况:许可合同是否真实履行?许可费是否实际支付?有无备案?

4、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的关系:双方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是否可能为诉讼而倒签合同、虚高费用?

5、行业通常标准:该许可费是否符合行业内同类技术的许可费水平?

在“防老剂”案中,原告提供了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了涉案技术秘密的许可价值,且该报告在关联刑事案件中已被采信。法院最终采纳了该许可使用费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对于有对外许可计划的企业,应重视许可合同的规范性和真实性。一份真实、合理、已履行的许可合同,不仅是企业创收的来源,也是在未来侵权诉讼中主张高额赔偿的有力证据。许可费的确定应符合市场规律,避免为诉讼而“虚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