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律师陈军:超出许可范围生产、销售,违约还是侵权?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13
品种权人常与被许可人签订授权许可合同,约定生产、销售的地域范围或规模。如果被许可人超出约定范围生产、销售,品种权人能否提起侵权之诉? 《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规定(二)》第7条对此作出了区分规定: 1. 针对生产和繁殖行为:被许可人超出约定的规模或者区域,生产、繁殖授权品...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13
品种权人常与被许可人签订授权许可合同,约定生产、销售的地域范围或规模。如果被许可人超出约定范围生产、销售,品种权人能否提起侵权之诉? 《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规定(二)》第7条对此作出了区分规定: 1. 针对生产和繁殖行为:被许可人超出约定的规模或者区域,生产、繁殖授权品...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13
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必须具备新颖性。新颖性要求申请品种的繁殖材料在申请日之前,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未超过1年(藤本、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未超过6年),在境外销售未超过4年(藤本、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未超过6年)。 新颖性审查中常见的问题是,申请品种是否因为销售行为而丧失...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12
案例基本信息 案号: (2023)最高法知民终2039号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5年12月25日 案例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关键词 技术类商业秘密纠纷、秘点范围、秘密性认定、公开销售、举证责任转移、共同侵权、惩罚性赔偿、技术贡献率 裁判要点 权利人确定秘点...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12
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原告证明被告使用了其秘密,通常需要证明被诉侵权信息与原告主张的商业秘密构成“实质上相同”。这往往是技术类案件的核心和难点。 “实质上相同”并非要求完全一致,而是指两者不存在实质性区别。判断时,法院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 异同程度:两者相同和...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12
反向工程,又称还原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合法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从而获得该产品的制造方法、构造、材料等技术信息的行为。 根据司法解释,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获得被诉侵权信息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这是商业秘密保护与专...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12
当一个技术秘密以产品为载体,并且产品已经公开销售,他人通过合法渠道购买后,当然可以进行反向工程。这是其作为物权人行使处分权的表现。 然而,如果权利人起诉他人侵犯其技术秘密,被告能否以“我的技术就是通过反向工程从你公开销售的产品中获得的”来进行抗辩呢?这需要看权利人是...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12
与专利权不同,商业秘密不具有排他的独占性。也就是说,如果他人通过自己的独立研发,得出了与权利人商业秘密相同或实质相同的技术信息,那么他人的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 自行开发研制是正当竞争的重要手段。它要求被告能够证明,其所使用的技术或信息是其独立投入研发资源、通过自己的...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12
如果被告能够证明,原告主张的商业秘密实际上可以从公开渠道容易获得,那么原告的信息就不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要件,不构成商业秘密,被告的使用自然不构成侵权。 这要求被告提供证据,证明相关信息在原告主张的商业秘密形成之时或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已经处于为公众所知悉的状...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12
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停止侵害是主要的民事责任形式之一。但与普通民事侵权不同,停止侵害的期限有其特殊性。 根据司法解释,判决停止侵害的时间,一般应当持续到该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时为止。也就是说,只要原告的秘密信息还没有被公开,被告就必须一直停止使用和披露。一旦秘密...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12
对于经营秘密(主要是客户信息)侵权,停止侵害的期限确定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与技术秘密不同,客户信息的价值具有时效性,它可能随着市场供需变化、人员变动、客户自身发展等因素而减弱甚至消失。 如果简单套用技术秘密的规则,判决停止侵害“直至该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时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