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专门性和复杂性,使得独创性认定往往依赖司法鉴定。在对独创性鉴定意见进行审查时,需注意以下特殊问题:
1. 保障被诉侵权人权利:权利人确定、变更独创性主张,应及时告知被诉侵权人,以便其有针对性地发表意见和举证。被诉侵权人提交的相反证据,应经过质证并纳入鉴定范围。
2. 鉴定人的角色:鉴定人类似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应知晓布图设计创作时所有公认的常规设计。但客观上鉴定人无法掌握所有常规设计,因此鉴定意见需要结合双方举证综合判断。
3. 书面意见与当庭说明:鉴定意见的证明力,不仅取决于书面内容,也取决于鉴定人出庭作证时的解释说明。如果书面意见缺少具体分析过程,但鉴定人当庭作出了合理说明,不能因此否定其证明力。
4. 审查标准:应从鉴定程序是否合法、委托事项是否对应、鉴定方法与结论是否正确等方面综合考量。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在鉴定过程中,权利人应积极配合鉴定机构,提供清晰的图纸、样品等材料。被诉侵权人应积极提供常规设计证据,并关注鉴定机构是否将这些证据纳入分析范围。对于鉴定意见,可申请鉴定人出庭,就分析过程、判断依据等进行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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