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的文章 第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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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知识产权律师陈军:为品种审定重复利用授权品种是科研活动吗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13

“四川某种业公司诉某推广服务中心”案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权威解读。 在该案中,某推广服务中心利用四川某种业公司的“恒丰A”和“粤禾丝苗”作为父母本,组配出新品种“恒丰优粤禾丝苗”,并就该新品种申请品种权和品种审定。四川某种业公司认为,重复使用其授权品种的行为构成侵权。 法院生效判决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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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知识产权律师陈军:销售侵权种子,能否主张合法来源抗辩?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13

《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规定(二)》第13条首次在植物新品种领域明确了合法来源抗辩规则。 该条规定:销售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是未经品种权人许可而售出的被诉侵权品种繁殖材料,且举证证明具有合法来源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判令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判令其停止销售并承担权利人为制止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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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知识产权律师陈军:植物新品种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与限制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13

权利用尽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普遍适用,植物新品种权也不例外。《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规定(二)》第10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经品种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权利人主张他人生产、繁殖、销售该繁殖材料构成侵权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但是,由于繁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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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知识产权律师陈军:侵权种子被灭活处理,侵权人是否还需赔偿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13

这是一个实践中常见的问题。侵权种子被行政执法机关或法院责令进行灭活处理(如转商、毁坏),使其不能再作为繁殖材料流入市场。此时,侵权人是否还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北京某种业公司诉吴某寿”案给出了明确答案:侵权人仍需赔偿。 在该案中,吴某寿未经许可繁育侵权玉米种子207亩,农业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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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知识产权律师陈军:许诺销售侵权品种,如何确定赔偿?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13

许诺销售,是指以广告、展览、展示等方式作出销售的意思表示,即使实际销售尚未发生,也可能构成侵权。在植物新品种领域,许诺销售行为一经发生,就可能影响授权品种的合理定价、减少品种权人的商业机会。 因此,许诺销售行为实施者不仅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支付维权合理开支的民事责任,还应当承担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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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知识产权律师陈军:职务育种,品种权归谁所有?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13

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职务育种的品种权申请权属于单位。 职务育种包括三种情形: 1.  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育种:指育种者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完成的育种工作。 2.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育种:包括单位临时交办的育种任务。 3.  退职、退休或者调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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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知识产权律师陈军:非职务育种,品种权归完成育种的个人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13

与职务育种相对,非职务育种的品种权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 非职务育种包括两种情况: 1.  单位职工完成的、不属于职务育种的育种:即该育种既不在其本职工作范围内,也不是单位交付的任务,且没有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2.  不在单位工作的个人完成的育种:如自由职业者、农民育种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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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知识产权律师陈军:委托育种,品种权归属如何确定?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13

委托育种,是指一方(委托方)将育种任务交给另一方(受托方)完成。对于委托育种的成果归属,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9条第2款规定:委托育种,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品种权的申请权归属。有约定的,从约定。 如果没有合同约定,品种权的申请权属于受托完成育种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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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知识产权律师陈军:合作育种,品种权归属与行使规则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13

合作育种,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共同完成植物新品种的育种,各方均作出了创造性贡献。 合作育种的成果归属,同样首先看当事人的约定。有约定的,从约定。 如果没有约定,品种权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属于共同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共有。 哪些人不能成为共同育种人?仅负责组织管理工作、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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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知识产权律师陈军:植物新品种权转让,何时生效?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13

植物新品种权的转让,与普通动产或合同权利的转让不同,需要履行特定的登记公告程序才能生效。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11条规定: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登记,由该部门予以公告。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也就是说,植物新品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