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律师陈军:境外垄断行为,中国法院有无管辖权?

 

随着经济全球化,境外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影响的案件日益增多。我国《反垄断法》第2条规定了域外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在管辖问题上,《民事诉讼法》第276条规定,因涉外民事纠纷,对在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诉讼,如果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代表机构住所地位于中国境内,可以由人民法院管辖。此外,涉外民事纠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存在其他适当联系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管辖。

《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解释》第6条进一步明确,原告依据反垄断法对在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被告在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根据上述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在“广东某通信公司诉西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中,被告西某公司在境外拥有标准必要专利,其在国外的许可行为可能对原告参与国内市场竞争造成直接、实质、显著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法院认定中国法院具有管辖权。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中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如遭遇境外企业的垄断行为,只要该行为对国内市场产生实质性影响,就可以向中国法院寻求救济。在起诉时,应重点举证垄断行为与国内市场影响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可供扣押财产、代表机构等管辖连接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