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律师陈军:申请行为保全,法院考量哪些因素?

 

行为保全对被申请人影响重大,法院在审查时需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确保不滥用。根据《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规定》,主要考量因素包括:

第一,申请人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这包括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效力是否稳定。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需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或维持有效的决定。

第二,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造成判决难以执行等损害。这是保全的必要性。

第三,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即利益平衡。

第四,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其他因素,如是否存在恶意申请等。

在司法实践中,对胜诉可能性的把握达到“优势可能性”即可,不必达到实体胜诉的高度。对“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认定,重点考虑损害是否可以通过金钱赔偿弥补。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申请行为保全时,权利人应围绕上述因素系统准备证据,特别是权利稳定性证据(如专利评价报告)和损害紧迫性证据(如侵权规模、商誉影响)。同时,应提供足额担保,担保金额应与被申请人可能因保全遭受的损失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