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律师陈军:委托开发合同的认定及成果归属

委托开发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委托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判断是委托开发还是合作开发,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定,而不能仅凭合同名称。

如果当事人一方仅提供资金、设备与资料,对技术成果的开发无创造性贡献,即便合同明确写明双方为“合作”,也应认定为委托开发合同。在“深圳市某实业公司案”中,双方合同名为“技术咨询服务”,但根据合同内容,受托方需根据委托方需求进行大量修改、增补、完善工作,具有委托开发性质,法院认定为委托开发合同。

关于委托开发成果的归属,《民法典》第859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对于计算机软件委托开发,《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1条规定: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委托开发合同中,成果归属是核心条款。委托人若希望获得成果所有权,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知识产权归委托人所有”。受托人则应注意,如未约定,成果可能归受托人,但委托人仍享有免费实施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