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律师陈军:行为保全申请错误的认定标准

 

《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规定》第16条对“申请有错误”作出了具体解释,并采用客观归责原则,不考虑申请人的主观过错。

属于申请有错误的情形包括:申请人在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这体现了督促申请人及时解决争议的要求。行为保全措施因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被宣告无效等原因自始不当。例如,保全依据的专利权后被宣告无效,且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侵权。申请责令停止侵害知识产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但生效裁判认定不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其他属于申请有错误的情形。

在“康某某地毯有限公司案”中,许某有申请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后因专利权被宣告无效而败诉。法院认为,许某有应预见专利不稳定的风险,其申请行为存在错误,应赔偿被申请人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是在案件实体裁判之后,且生效判决已认定侵权成立并执行,则无效决定对判决无溯及力,行为保全被判决吸收,不属于申请错误。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申请行为保全前,应充分评估权利稳定性和胜诉可能性,不可盲目申请。提供足额担保是必要程序,但担保不能完全免除申请错误的责任。一旦败诉或权利被宣告无效,可能面临被申请人索赔的巨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