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律师陈军: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趋势与特点

 

自2013年《商标法》首次引入惩罚性赔偿以来,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不断完善。《民法典》第1185条明确: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从近年司法实践看,惩罚性赔偿适用呈现以下趋势:

第一,适用审慎。法院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对法律修改前的行为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坚持依法适用、积极审慎原则,对不符合“故意”和“情节严重”条件的不予适用。坚持过罚相当,顶格五倍赔偿案例较少。

第二,判赔额走高。典型案例中,惩罚性赔偿判赔额屡创新高。“盼某公司案”判赔1亿元,创商标侵权赔偿纪录;“浙江吉某控股集团案”判赔6.4亿元,创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历史新高。这体现了严厉打击恶意侵权的司法导向。

第三,“双轨制”赔偿出现。针对部分损失可查明、部分损失难查明的案件,法院探索对可查明部分适用惩罚性赔偿,对难查明部分适用法定赔偿。如“腾某科技案”中,对已查明的侵权获利适用四倍惩罚性赔偿,对无法查明的损失适用法定赔偿。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权利人主张惩罚性赔偿,应重点证明侵权人“故意”和“情节严重”,并提供损失或获利证据作为基数。即使无法精确计算,也应提供部分证据,争取法院裁量确定基数。对于持续侵权、重复侵权的行为,要突出其恶意和严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