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律师陈军:技术事实查明之当事人举证与现场勘验

 

技术事实是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裁判的基础,查明技术事实需要多种手段。其中,当事人举证是最主要的方式,现场勘验则是重要的辅助手段。

当事人举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专利权人应提供证据证明被诉技术方案落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人主张现有技术抗辩的,应提供证据证明被诉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同。当事人可委托专家辅助人出庭,就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现场勘验:当法庭上争执不清时,现场勘验往往能直观查明事实。勘验不限于室外现场,可要求当事人将实物或模型带到法庭演示。确需到现场勘验的,如大型设备不宜移动,可根据申请进行。现场勘验应通知各方参加,做好笔录,涉及商业秘密的应责令具结保密承诺。

专利侵权案件中,鼓励当事人提交产品实物、模型或演示材料,在法庭现场演示并充分陈述。这有助于合议庭直观理解技术争议,形成正确心证。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技术类案件,权利人应尽可能提供被诉侵权产品实物,并通过比对图表、演示视频等方式直观展示侵权点。被诉侵权人则应准备现有技术证据、产品拆解模型等。对于复杂设备,可申请现场勘验,但需提前与法院沟通,评估勘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