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业秘密律师陈军:商业秘密中的客户信息如何认定

 

经营秘密中最常见的类型是客户信息。根据司法解释,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都有可能构成商业秘密。

但并非所有客户信息都能获得保护。要构成商业秘密,客户信息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在司法实践中,受保护的客户信息通常不应是简单的客户名称组合等普通信息,而应是交易或往来过程中形成的、反映客户交易习惯、特殊需求、意向等深层次信息。这些信息并非通过公开渠道可以轻易查询到,是权利人通过花费时间、金钱和劳动等代价才获得的,是其获得交易机会的重要资源。

例如,一份详尽的客户档案,记录了客户的采购周期、价格承受范围、特殊产品要求、负责人偏好等,就很可能构成受保护的客户信息。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客户信息管理系统,将那些通过公开渠道无法获得的、体现客户深度需求的特殊信息,与普通的客户联系方式区分开来。对这些特殊信息采取加密、分级访问等保密措施,并定期备份。当员工离职后利用这些信息抢夺客户时,企业才能有据可依地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