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基本信息
案号: (2023)最高法知民终2467号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5年12月26日
案例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关键词
技术类商业秘密纠纷、秘点与载体一致性、不为公众所知悉、保密措施、共同侵权、惩罚性赔偿、技术贡献率
裁判要点
1、秘点范围以载体记载为准规则:权利人主张的技术秘密内容,原则上应当以载体记载的内容为准。若权利人主张的数值区间超出载体记载的点值,且无试验数据等证据证明区间值的合理性及与载体的直接对应关系,法院不予支持,应以载体记载的点值确定技术秘密范围。
2、秘密性与专利创造性/新颖性区别规则:技术秘密的秘密性判断标准不同于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新颖性判断。不能以专利法中证据公开或者组合公开的方式直接认定技术信息已被公开。现有技术证据涉及的领域、参数、应用背景等与案涉技术信息存在差异的,不能基于不同现有技术证据公开的特定信息证明整体技术方案已为公众所知悉。
3、保密措施认定规则:权利人制定保密规章制度、与员工签订含保密义务的劳动合同、支付保密工资,且相关证据表明员工知晓其负有保密义务,即使技术信息载体未标注秘密等级,仍应认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秘密等级并非认定保密措施的必要条件。
4、改进型使用构成侵权规则:被诉侵权技术信息与案涉技术秘密中的具体数值存在一定差异,但若该差异属于可适应性调整的范畴,且被诉侵权人曾接触技术秘密并有能力进行改进,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人构成对商业秘密的改进型使用,二者具有同一性。
5、共同侵权认定规则:被诉侵权公司系专门为实施侵权而登记设立,其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明知技术信息来源于权利人,仍积极参与实施侵权行为的,应认定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6、惩罚性赔偿适用规则:前员工违反保密义务及和解协议承诺,再次实施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获利巨大,应认定具有主观恶意且情节严重,适用惩罚性赔偿。赔偿基数为侵权获利,倍数的确定应综合考虑主观过错程度和情节严重程度。
7、技术贡献率在赔偿计算中的适用:当技术秘密仅为生产线部分设备和工艺,该生产线可能附加其他知识产权贡献时,应在计算侵权获利时考虑技术贡献率,酌情确定技术秘密的贡献比例。
基本案情
湖北某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石英玻璃公司)主张其拥有与拉制石英纤维有关的8个技术信息(技术信息3-7、10、16、17),构成技术秘密。陈某某原系某石英玻璃公司前身员工,历任纤维分厂厂长、总经理、总工程师等职,全面接触涉案技术秘密。陈某某离职后,与肖某某等人共同发起成立武汉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光电科技公司),生产销售石英纤维产品。某石英玻璃公司认为,陈某某违反保密义务,将技术秘密披露给某光电科技公司使用,肖某某作为法定代表人亦参与其中,共同侵害其技术秘密,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销毁侵权设备及图纸,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36050.36万元(其中2019年4月24日后损失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
一审法院认定侵权成立,但判令陈某某、某光电科技公司、肖某某各自承担独立赔偿责任(赔偿300万元、1.98亿余元、100万元),未支持停止生产销售及拆卸设备等具体停止侵害请求。各方均不服,提起上诉。某石英玻璃公司上诉主张三者构成共同侵权、应判令停止生产销售及拆卸设备;陈某某等上诉主张技术秘密不成立、不侵权、赔偿数额错误等。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令陈某某、某光电科技公司、肖某某立即停止侵害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包括停止使用技术秘密制造、销售石英纤维产品;在法院监督或权利人见证下拆除侵权生产线中特定部件;销毁或移交所有载有技术秘密的图纸及资料;书面通知接触技术秘密的人员并签署保密承诺书);判令陈某某、某光电科技公司、肖某某连带赔偿某石英玻璃公司经济损失202419745元;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1. 关于秘点范围与载体一致性的认定
权利人主张的技术秘密应得到载体支持,确定技术信息内容原则上以载体记载为准。本案中,某石英玻璃公司主张技术信息3、4、6、10、17为数值区间,但图纸载体记载的是点值。“在确定要求保护的技术信息的内容时,原则上应当以载体记载的内容为准。如果当事人以在载体内容基础上总结、提炼或概括的技术信息作为主张技术秘密的依据,应当证明未在载体中记载的技术信息可以从载体中直接、明确得出。” 某石英玻璃公司未能提交试验数据等证据证明区间值的合理性,故应以图纸记载的点值为准。
2. 关于技术秘密的秘密性认定
“技术秘密的秘密性判断标准不同于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新颖性判断,不能以专利法中证据公开或者组合公开的方式认定技术信息的秘密性。” 陈某某等提交的专利文献等证据,涉及的领域、具体参数、应用背景与案涉技术信息存在差异,不能基于不同现有技术证据公开的特定信息证明整体技术方案已为公众所知悉。同时,“不为公众所知悉”须同时满足“不普遍知悉”和“不容易获得”两个要件,某石英玻璃公司长期研发投入、成果需验收等事实符合“不容易获得”的要件。
3. 关于保密措施的认定
“商业秘密纠纷中的保密措施的认定不以是否设定密级为必要条件,而应重点审查是否采取适当的措施使相关人员应知其负有保密义务。” 某石英玻璃公司制定了保密规章制度,与员工签订含保密义务的劳动合同,支付保密工资,陈某某自认收到过保密文件,应认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
4. 关于侵权行为的认定(改进型使用)
被诉侵权技术信息与案涉技术秘密数值存在一定差异,但陈某某曾全面接触技术秘密,有能力进行改进。“如果被诉侵权技术信息系在案涉技术秘密基础上修改而来,即便其与案涉技术秘密中的具体数值存在一定差异,人民法院亦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认定被诉侵权人构成对涉案商业秘密信息的改进型使用。” 某光电科技公司使用的部分参数落入技术秘密保护范围,其他差异属于可适应性调整范畴,应认定具有同一性。合法来源抗辩因在案证据(某研究所人员证言等)证明虚假,不予支持。
5. 关于共同侵权的认定
“被诉侵权公司系专门为从事侵权而登记设立,其生产经营主要系实施被诉侵权行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管理人自身积极参与侵权行为实施的……可以认定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管理人与该被诉侵权企业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 陈某某、肖某某主观上存在共同侵权合意,客观上共同实施侵害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
6. 关于惩罚性赔偿与技术贡献率的适用
陈某某违反和解协议再次侵权,侵权持续时间长达十余年,获利巨大,“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本案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节”。赔偿基数计算中,“因案涉技术秘密客观上仅涉及石英玻璃拉丝生产线的部分设备和工艺,该生产线可能还附加了其他知识产权的贡献”,故酌情确定技术贡献率为75%。在此基础上适用惩罚性赔偿(补偿性基数的3倍),并以一审判决认定的赔偿数额为上限。
7. 关于停止侵害的具体方式
为有效制止侵权,除判令停止生产销售外,还应“在人民法院监督或者权利人见证下,拆除被诉侵权生产线中涉及技术秘密的部件”,并“将判决书及其中有关停止侵害的要求,以书面方式逐一专门通知所有接触涉案技术秘密的人员,要求其签署保守商业秘密及不侵权承诺书”。同时明确迟延履行金的计付标准,以督促履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四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施行)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2021年施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与第二款第四项及第六项、第四条第一款与第二款第五项及第七项、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五百零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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