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律师陈军:技术合同的主体有哪些特殊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843条的规定,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都可以成为技术合同的主体,只要具备履约能力,就不能以主体不适格而认定合同无效。

但在实践中,存在一些特殊情形需要关注。例如,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设立的从事技术研究开发、转让等活动的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包括课题组、工作室等)订立的技术合同,经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授权或者认可的,应视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订立的合同,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

未经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授权或者认可的,由该科研组织成员共同承担责任,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因该合同受益的,应当在其受益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规定既保护了交易相对方的信赖利益,也平衡了法人单位与内部科研组织的责任关系。

例如,某大学的一个课题组以课题组名义与企业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如果课题组未经大学授权,但大学后来收取了项目经费,则大学应在受益范围内承担责任。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企业在与科研机构合作时,应审查签约主体的授权情况,要求对方提供法人授权书或明确签约主体的法律地位。对于以课题组、工作室名义签约的,建议将法人单位列为共同签约方或要求法人单位出具担保函,以确保合同责任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