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修正的《商标法》第4条增加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这是打击商标囤积、遏制恶意注册的利器。
如何理解“不以使用为目的”和“恶意”?两者紧密相连。
1、不以使用为目的:指申请人缺乏真实的、善意的商业使用意图。这通常表现为大规模的、超出正常经营需要的商标注册申请。例如,一个与自身业务完全无关的主体,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成百上千件商标。
2、恶意:指申请人主观上具有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意图。例如,大量抢注他人知名商标、囤积商标待价而沽等。
判断时,会综合考虑申请人的经营状况、申请注册的商标数量及类别、是否有兜售行为等因素。本质上,该条款规制的是不当占用公共资源、破坏营商环境的行为。它与《商标法》第44条“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在适用上有所交叉。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企业申请商标应基于真实的商业需求,量力而行,切勿为了“防御”或“储备”而进行大规模的、超出经营范围的申请,以免被认定为恶意注册。对于市场上的商标囤积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以此为由,对该类商标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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