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鳄鱼”商标纠纷是一个横跨多年的经典案例,展现了商标近似判断的复杂性。拉某公司的鳄鱼图形商标和鳄某公司的鳄鱼图形商标,在图形本身上具有一定近似性,但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认定不构成侵权。
法院的判决突破了简单的标志比对,综合考量了多个复杂因素:
1、使用历史和现状:双方商标在亚洲部分国家和地区已长期共存,形成了稳定的国际市场格局。
2、主观意图:证据表明,鳄某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后,主要是对其已有商标的沿用,并在实际使用中有意与拉某公司的商标进行区分。
3、市场格局:在中国市场,两者通过长期共存和使用,已各自拥有了稳定的相关公众,在市场上形成了客观的划分,已发展成为可区分的标识。
因此,法院认为,尽管标识本身近似,但在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后,认定被诉标识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意义上的混淆性近似”。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商标近似判断并非简单的图形比对游戏。当面临复杂的商标纠纷时,要善于挖掘和运用案件背后的历史、市场和行业背景。对于权利人,要注意收集对方攀附恶意的证据;对于被诉方,如果能证明双方商标已有稳定的共存历史和区分度,也是强有力的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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