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标律师陈军:包含关系的商标,如何判断是否近似?

 

两个商标存在包含关系,比如一个商标完整包含了另一个商标的全部文字或图形,是否就一定构成近似?答案是不一定,需要具体分析。

通常认为,如果两个商标存在包含关系,并且被包含的部分是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那么两者构成近似的可能性就非常大。例如,前文中“傲厨四季宝”完整包含了“四季宝”,而“四季宝”是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因此被认定近似。

然而,如果两商标虽有包含关系,但整体含义、呼叫、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相关公众能够区分的,则不认定为近似。例如,“蒙牛”和“牛根生”,后者虽然包含“牛”字,但整体含义和呼叫指向一个具体的人,与作为品牌名的“蒙牛”区别明显。

判断的关键在于,被包含的部分在整体商标中扮演什么角色。如果它是主要识别部分,就易致混淆;如果它只是商标中的一部分,且与其他元素组合后形成了新的、可区分的整体印象,则可能不构成近似。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在设计商标时,应尽量避开与他人在先商标的显著部分相同或近似。如果确实需要包含某些公共元素或行业通用词汇,应通过添加显著性强的独创性元素,使商标整体上形成新的、独特的含义,以降低市场混淆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