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标律师陈军: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为何仍需停止侵权?

 

很多销售商不理解:既然法院认定我不知道是假货,也指出了上家,为什么还要我停止销售、销毁库存?

关键在于理解合法来源抗辩的法律性质。它并非“不侵权抗辩”,而是“免除赔偿责任抗辩”。它的成立,是以承认被诉销售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为前提的。法律认定的是,这个销售行为本身是错的,侵犯了别人的商标权,但因为销售者主观上没有过错,所以免除了其赔偿金钱的责任。

但侵权行为的性质并没有改变。如果允许明知已侵权(法院判决后)的商品继续在市场上流通,会持续性地损害商标权人的商誉,并可能造成新的混淆。因此,停止侵害这一民事责任,是独立于主观过错之外的。只要侵权的事实存在,权利人就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权利的圆满状态。

所以,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后,判决书通常会写明: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停止销售、销毁库存),但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也体现了法律在保护权利人和体恤善意销售者之间的平衡。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销售商在收到侵权指控后,应第一时间停止销售涉嫌侵权商品,并保留好相关证据。即便最终法院认定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停售也是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继续销售,则会构成新的、主观明知的侵权行为,届时将无法再主张合法来源抗辩,并可能面临更严重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