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商标法》修正后,明确将“混淆可能性”引入了商标侵权判定,使其成为商标侵权认定的核心结果要件。
根据《商标法》第57条第(二)项,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必须“容易导致混淆”才构成侵权。这意味着,即便商标近似、商品类似,但如果根据具体情况,相关公众不会产生混淆,侵权也不能成立。
对于第(一)项规定的“双相同”(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情况,法律虽未明确规定混淆要件,但并不意味着不需要考虑混淆。立法者是基于这种行为的性质,推定其必然会造成混淆,将其作为一种典型的侵权行为直接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混淆可能性仍然是所有商标侵权认定的内在逻辑核心。
商标权人无须证明实际混淆已经发生,只需证明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即可。法院在判断时,需要综合考虑商标的近似程度、商品的类似程度、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等多种因素。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理解“混淆可能性”是理解整个商标侵权制度的关键。对于权利人,诉讼的核心目标是向法庭证明被告的行为具有混淆可能性。对于被控侵权人,应着力于从各个角度证明自身行为不会导致混淆,例如商标有特定含义、商品消费群体特殊、市场已形成稳定区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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