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44条第1款中“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是宣告商标无效的绝对事由之一。
“欺骗手段”是指申请人采取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书件及有关文件等方式,骗取商标注册。例如,伪造使用证据、虚构申请人主体资格等。
“其他不正当手段”是一个兜底条款,涵盖范围更广,指采用欺骗方式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方法。司法实践中,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大量囤积商标:无真实使用意图,在多个类别上大量申请注册商标。
2、恶意抢注他人知名商标:明知或应知是他人在先使用的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仍进行抢注。
3、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将公共资源、地名、行业通用名称等恶意注册,意图垄断。
4、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例如,针对他人知名商标在不同类别上进行“撒网式”注册,以胁迫交易或索取高额转让费。
这些行为的本质,都是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企业在进行商标布局时,应坚守诚信原则。一旦发现自己的商标被他人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抢注,可以收集对方囤积商标、兜售商标、抢注知名标识等证据,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宣告该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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