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标律师陈军:商标侵权中,被诉侵权人的主观意图有多重要

 

商标侵权判定中,被诉侵权人的主观意图(是否有恶意、是否故意攀附)是认定混淆可能性的重要参考因素,但并非决定性因素。

其重要性体现在:

1、强化混淆判断:当被告有证据证明其存在攀附他人商誉的恶意(如模仿他人知名商标的独特设计),法院会更容易认定其行为容易导致混淆。“五粮液”诉“九粮液”案中,被告在多种酒上申请注册与原告系列商标形式相同的商标,这一系列行为反映了其借用他人商誉的主观意图,法院据此强化了混淆的认定。

2、不能替代混淆判断:即使被告是善意的,如果其使用行为客观上导致了混淆可能性,侵权依然成立。反之,即使被告是恶意的,但如果其使用方式根本不会导致混淆(例如将他人知名商标用于完全不相干且不会产生联想的商品上),也不构成侵权。

最终,侵权判断的落脚点仍是相关公众的认知,即以客观的混淆可能性为标准。主观意图是帮助法院理解行为性质和后果的重要窗口。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对于权利人而言,收集被告恶意攀附的证据至关重要,它能让法官在审理时形成对权利人有利的心理倾向。对于市场经营者而言,应秉持善意,主动避让在先权利,这不仅是为了避免道德谴责,更是为了从根本上降低卷入法律纠纷的风险。一个善意、独立创建的品牌,即使与他人商标偶有相似,也能更从容地应对法律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