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图形商标,主要比较图形的构图、整体外观和颜色。如果构图相似,整体视觉上容易导致混淆,或者一方图形具有较高知名度,另一方图形即便有细节差异,也可能被认定近似。例如“小葵花”医生图案,即便穿着、颜色略有差异,但因权利人“小葵花”图形知名度高,仍应认定构成近似。
对于图文组合商标,判断更为复杂。不能因为图形部分近似,就认定整个商标近似。应从商标整体和显著识别部分两个维度进行判断。
整体判断:即使文字、图形都有差异,但排列组合的方式或整体描述的事物基本相同,整体外观或含义近似,易致混淆的,可认定近似(如某些红蓝相间的圆形标志)。
显著部分判断:对于中国相关公众而言,文字通常构成图文组合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如果文字部分(如“六和”)与他人在先商标的文字部分(如“六和塔”)在音、形、义上构成近似,那么整体商标就很可能被认定近似。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在设计图文组合商标时,应确保文字部分具有独创性,并避免与他人在先的文字商标构成近似。在进行侵权对比时,既要看整体视觉效果,更要提炼出双方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进行重点比对,这往往是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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