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力思”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确立了“恶意取得商标权构成权利滥用”的重要裁判规则。
案情概要:原告王碎永注册了“歌力思”商标,起诉被告杭州杭派公司、深圳歌力思公司等在其服装产品上使用“歌力思”标识构成侵权。然而,深圳歌力思公司早在1999年就已将“歌力思”作为企业字号登记,并在2000年注册了“歌力思”商标(后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原告王碎永的公司与深圳歌力思公司同处一省,经营范围高度重合。
法院裁判观点:诚实信用原则是一切市场活动参与者均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任何违背法律目的和精神,以损害他人正当权益为目的,恶意取得并行使权利、扰乱市场正当竞争秩序的行为,均属于权利滥用,其相关主张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本案中,“歌力思”本身为臆造词,在完全没有接触或知悉的情况下巧合雷同的可能性极低。原告与被告地域接近、经营范围关联度高,其申请注册“歌力思”商标难谓正当。原告以非善意取得的商标权对被告的正当使用行为提起侵权之诉,构成权利滥用。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歌力思”案为被恶意抢注的企业提供了在民事诉讼中直接对抗的武器。当你的企业字号、在先使用的商标被他人恶意抢注,且对方据此起诉你侵权时,你可以正面回击:原告的商标取得不具有正当性,其行使权利的行为是恶意的,构成权利滥用,请求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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