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专利律师陈军: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对象为权利要求技术方案

 

在判断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时,应当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及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对象。对于说明书中虽有记载,但并非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及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否实现该技术方案,解决该技术问题,不应当影响专利申请的授权。

在宋某案中,本申请整体要解决提高电能转换效率的问题,但通过不同技术手段在不同层面解决。申请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删除了部分技术特征,相应的技术效果亦并非本申请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应成为评价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的对象。

因此,虽然说明书中记载了通过其他技术手段实现的技术效果,但权利要求不再要求保护这些技术手段,说明书中仅记载基本的实施方式并不会导致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在答复审查意见时,如果审查员以说明书中记载了未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为由质疑公开充分,可以主张这些技术特征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