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专利律师陈军:专利确权程序中接受权利要求修改的条件

 

允许专利权人在专利确权程序中对权利要求作出修改,有利于实质激励保护创新,能够有效避免具有技术贡献的发明创造仅因权利要求撰写不当而得不到保护。但此时专利已获授权,为维持法律秩序稳定性,亦有必要对修改作出限制。

专利确权程序中权利要求的修改,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二是修改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三是修改方式应当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技术方案的删除、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明显错误的修正;四是修改应当以回应无效宣告理由为限。

在阿某公司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强调:在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满足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以及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两大法律标准的前提下,对修改方式的适度放宽,既有助于专利确权程序聚焦发明创造核心,又不会影响社会公众对已授权专利文件的信赖利益。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在专利确权程序中,需要谨慎选择修改方式,确保修改符合法定条件,避免因修改不被接受而导致权利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