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专利律师陈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不能是拼凑的技术方案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应当是客观存在的一个技术方案,即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或者知晓相应的对比文件后,应当能够确定无疑地认定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该对比文件所公开的一个技术方案。

如果对比文件公开了两个或者多个不同的技术方案,在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时,通常不应当将该两个或者多个不同的技术方案重新解构后形成新的技术方案,也不应当将该新的技术方案作为判断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否具有创造性时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或者现有技术。

在惠某有限责任公司案中,被诉决定将对比文件3中方案B与方案A的组合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但该组合是对比文件3公开的两个不同技术方案的组合,并未被对比文件3或者其他现有技术所公开。因此,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不当。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在专利无效程序中,如果请求人将多份对比文件组合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我们可以主张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不是客观存在的技术方案,不应作为对比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