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利确权程序中,专利权人可以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但修改是否构成“修改”,需要从实质上进行判断。如果所谓的修改并未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变化,则“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实际仍为原权利要求,是当然的审查基础。
常见的此类情形包括:一是仅权利要求序号变化;二是将从属权利要求改写为独立权利要求样式,即完整表述其被引用部分。这种“改写”并非权利要求的合并,因为其实质内容和保护范围均未发生变化。
在北京中某有限公司案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4与原权利要求3的实质内容和保护范围完全一致,区别仅在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4对原权利要求1对应内容采用了全文表述,而原权利要求3则是采用编号指代的方式表达。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4即为原权利要求3,是当然的审查基础。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在专利确权程序中,如果认为专利权人的修改不属于实质性的修改,可以主张该权利要求是原权利要求,应当被接受为审查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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