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专利律师陈军:中药领域发明的创造性判断

中药领域的发明具有特殊性,其创造性判断也需考虑中药的特点。在罗某案中,涉及中药组合物专利,生效判决认为: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结合本领域各中药原料的已知功效可知,各种药材具有软坚散结、祛湿化痰、理气解郁等功效。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纳米远红外陶瓷粉吸热,促进药力吸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是否加入该原料。同时,根据实际需要在治疗肿瘤的药物组合物中随症加入具有活血化瘀功效的血竭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至于各原料的具体用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中医理论指导并结合临床实践,在常规用量范围内可获得的,由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也看不出所述用量的选择带来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在中药专利申请中,应当充分说明各药材之间的配伍关系和协同作用,证明用量的选择带来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