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专利律师陈军:什么是专利实用性?

《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在产业上能够制造或者使用,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一种技术方案应当可以重复实现,即“可再现性”。再现性,是指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发明公开的技术内容,能够重复实施专利申请为解决技术问题所提出的技术方案。这种重复实施不得依赖任何随机的因素,并且实施结果应该是相同的。这种“可再现性”在提出申请时,可以是一种“可能性”,而不必然是已经实际制造或使用。

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同现有技术相比,其所产生的技术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应当是积极的和有益的。明显无益、脱离社会需要、严重污染环境、严重浪费能源或者资源、损害人体健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实用性。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在专利申请前,应当评估技术方案的实用性和可再现性,避免因实用性缺陷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