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性的判断是从技术方案整体上,包括技术原理、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达到的技术效果等宏观方面进行评估。实用性强调的是发明内容在产业上的可实施性,一项发明只有具有产业上的可实施性,才能激励申请人和社会公众在此基础上进行更进一步的技术创新。
而《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则是对说明书的要求,涉及对具体技术方案的描述,保证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阅读说明书后,无需再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实施。
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实用性的判断侧重于技术方案本身是否具备产业上实施的可能性;说明书公开充分的判断侧重于说明书是否清楚、完整地记载了技术方案,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如果一项技术方案本身无法实施,属于实用性缺陷;如果说明书记载不清导致无法实施,属于公开不充分缺陷。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应当同时关注实用性和公开充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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