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专利律师陈军:权利要求修改对平行无效宣告程序的影响

同一专利权的多个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专利权人在其中一个程序中修改了权利要求且该修改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接受的,以修改前的权利要求为审查基础的在后被诉决定,因审查基础已不复存在而无继续审理之必要。

在盖某有限公司案中,生效判决指出:在涉及同一专利权的多个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专利权人在其中一个程序中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且该修改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应当视为专利权人对原权利要求的放弃,专利权人对其权利的处分必然会对其他尚未完成的、涉及同一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行政程序及后续的行政诉讼程序产生实质性影响。

因此,在后无效程序不应再基于修改前的权利要求继续审查并作出决定。已经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撤销,且无须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当面临多个平行无效宣告程序时,应当注意协调修改策略。一旦在一个程序中修改了权利要求,可能会影响其他程序的审查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