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专利律师陈军: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创造性判断主体

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创造性判断的主体,是一个假设的“人”。他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

世界各国专利审查实践中,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水平都很接近,即均需要知晓相关日期之前所属技术领域的所有普通技术知识。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能力而言,各国规定不尽相同。我国规定了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具备创造能力。

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从两个方面来界定,即“知识+能力”。同时,根据其掌握知识和能力的深度,区分为“知晓”和“获知”两类:“知晓”的知识能够直接从记忆中提取;“获知”的知识则需要经过一番观察、阅读、思考后,方可有限度地使用。

作为创造性判断主体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其应具备的是申请日前的本领域技术知识和常规手段能力,而不包括涉案申请文件涉及的方案,也不包括在涉案申请文件方案的教导下进行技术特征调整的能力。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在创造性论证中,应当准确把握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避免用申请日后的知识评价申请日前的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