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原权利要求1为A,原权利要求2为A+B,原权利要求3为A+B+C。如在确权程序中将原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为A+C(即从原权利要求1中删除了B,增加了C),原权利要求2、3不变,则新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落入原各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但仍落入原独立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当被诉侵权人在权利要求修改前实施A+C的技术方案,是否构成侵权?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在浙江南某公司案中,生效判决认为:专利权人在专利确权程序中,以对“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的方式修改原权利要求,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落入原各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但仍落入原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国家知识产权局基于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维持专利权有效的,未经许可实施该修改后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行为,亦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有关侵权实施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基于专利权保护与公众信赖利益平衡的考量,对发生在维持专利权有效的行政决定的决定日之前的侵权行为,可以酌减赔偿数额。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如果专利在确权程序中经过修改,应当关注修改对侵权认定的影响。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