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鞋业公司案中,涉及一种鞋子设计,在空心容腔中填充指甲油、药膏、香水等物品。被诉决定认为该技术方案明显无益,不具备实用性。
生效判决指出:专利授权的实用性要求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并不要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毫无缺点。事实上,任何技术方案都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只要存在的缺点或者不足之处没有严重到使有关技术方案根本无法实施或者根本无法实现其发明目的的程度,就不能因为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缺点或者不足之处,否认该技术方案具备实用性。
申请中存在的缺陷可能恰恰是申请人进行下一步研发的方向,如此才能不断促使研发人员进行发明创造并推动科技进步。本案中,虽然填充和取用内容物可能存在不便,但使用人出行时无需单独携带便可随时取用,能够满足社会需要,产生积极有益的社会效果。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在审查意见中,如果审查员以“明显无益”否定实用性,可以主张技术方案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即使存在一定缺点也不影响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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