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禾陈军律师荣登2025年中国“50位50岁以下知识产权精英律师”榜单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1-08
2026年1月7日,IPR Daily与中策知识产权研究院联合发布2025年中国“50位50岁以下知识产权精英律师”(U50)榜单,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陈军律师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与行业影响力荣耀登榜。本届榜单颁奖典礼将于1月10日在亚洲知识产权人才盛典中隆重举行。 作...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1-08
2026年1月7日,IPR Daily与中策知识产权研究院联合发布2025年中国“50位50岁以下知识产权精英律师”(U50)榜单,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陈军律师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与行业影响力荣耀登榜。本届榜单颁奖典礼将于1月10日在亚洲知识产权人才盛典中隆重举行。 作...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1-06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一起备受关注的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亚光电”)诉合肥某医疗设备公司及多名前员工侵害技术秘密一案,经二审审理,最终判决侵权方向美亚光电赔偿经济损失1.98亿元。本案由天禾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陈军律师及其团队主办...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5-11-11
近日,“律新社2025年度风云榜: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律师20佳”名单正式发布,陈军律师凭借其在商业秘密保护领域的卓越表现和深厚积淀,成功入选该榜单。 陈军律师作为中华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长期深耕知识产权领域,尤其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展现出深厚的理论素养与实务经验。他专...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06
“陈麻花”商标无效宣告案,是一个关于商标因缺乏显著特征而被无效的典型案例,对理解商标的识别功能很有启发。 案情概要:重庆市磁器口某食品有限公司注册了“陈麻花”商标,核定使用在麻花等商品上。后该商标被多家当地麻花经营者申请宣告无效。 争议焦点:“陈麻花”是商标,还是指...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06
“葵花宝典”商标无效宣告案,是保护作品名称作为“在先权益”的标志性案例,对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案件概要:金庸先生的武侠小说《笑傲江湖》创作于1969年,仍处于著作权保护期内。“葵花宝典”是小说中贯穿始终的武学秘籍名称,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诉争...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06
《商标法》第11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这是缺乏显著性的典型情形。 以“仅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为例,这类标志之所以不能注册,是因为: 1. 缺乏固有显著性:将其使用在商品上,相关公众通常只...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06
通用名称,是指在一定范围内被普遍使用的某一类商品或服务的名称。当一个商标沦为通用名称时,其显著性丧失,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商标权也随之消灭。 通用名称的认定标准: 1. 法定的通用名称: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确定的商品名称。 2. 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06
《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这是一个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兜底条款。 “其他不良影响”,指商标标志或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06
与“陈麻花”案形成对比的是,“这!就是街舞”商标申请驳回复审案则展示了,一个标志如何因其独创性和使用而获得显著性,从而被核准注册。 案情概要:某网络公司申请将“这!就是街舞sdc”注册在“服装、鞋、帽”等商品上。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该标志缺乏显著特征为由予以驳回。 驳回理由与复审: ...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06
《商标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列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这为描述性标志等开辟了“第二含义”的注册通道。 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需要证明该标志通过长期、广泛、大量的商业使用,已经与特定经营者建立了唯一、稳定的联系,...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06
在“商标超市”或网站上公开兜售商标,是商标囤积行为的典型变现手段,这种行为通常会被认定为“其他不正当手段”,导致商标被宣告无效。 “泉州市某进出口公司”案中,该公司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69件商标,其中包括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LUNDBECK”及其商号近似的“LUN...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06
将他人的姓名,尤其是名人姓名注册为商标,是常见的恶意抢注行为。以在先姓名权对抗此类商标注册,需要满足一定的认定标准。 根据《商标授权确权规定》第20条,认定损害他人姓名权,需满足以下条件: 1. 指代关系: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即该姓名与特定自然人之...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06
将知名作品的名称、作品中具有高知名度的角色名称抢注为商标,是否应予规制?答案是肯定的,它们可以作为“在先权益”受到《商标法》的保护。 根据《商标授权确权规定》第22条第2款,对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