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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动态

天禾陈军律师荣登2025年中国“50位50岁以下知识产权精英律师”榜单

上海商业秘密律师网 - 上海商业秘密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1-08

2026年1月7日,IPR Daily与中策知识产权研究院联合发布2025年中国“50位50岁以下知识产权精英律师”(U50)榜单,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陈军律师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与行业影响力荣耀登榜。本届榜单颁奖典礼将于1月10日在亚洲知识产权人才盛典中隆重举行。 作...

商业秘密诉讼

最高院终审落槌:陈军律师代理的美亚光电商业秘密案获赔1.98亿

上海商业秘密律师网 - 上海商业秘密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1-06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一起备受关注的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亚光电”)诉合肥某医疗设备公司及多名前员工侵害技术秘密一案,经二审审理,最终判决侵权方向美亚光电赔偿经济损失1.98亿元。本案由天禾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陈军律师及其团队主办...

执业动态

陈军律师荣获“律新社2025年度风云榜: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律师20佳”称号

上海商业秘密律师网 - 上海商业秘密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5-11-11

近日,“律新社2025年度风云榜: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律师20佳”名单正式发布,陈军律师凭借其在商业秘密保护领域的卓越表现和深厚积淀,成功入选该榜单。 陈军律师作为中华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长期深耕知识产权领域,尤其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展现出深厚的理论素养与实务经验。他专...

行业资讯

上海商标律师陈军:小商户的合法来源抗辩,法院如何认定?

上海商业秘密律师网 - 上海商业秘密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3-29

在商标侵权批量维权案件中,被告多为个体工商户等小规模零售商。法院在认定其合法来源抗辩时,会根据其经营规模、专业程度等因素,适度调整证明标准。 正如“纳某某某”系列案所示,最高人民法院对这类小商户的合法来源抗辩给予了指导。法院认为,小规模零售商交易方式灵活,不宜过于苛求其证据形式的...

行业资讯

上海商标律师陈军:合法来源抗辩,能为销售商免除哪些责任?

上海商业秘密律师网 - 上海商业秘密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3-29

合法来源抗辩是《商标法》第64条为善意销售者提供的一项“保护伞”。它的立法本意是保护善意第三人,鼓励销售商披露侵权源头,以利权利人从根源上打击侵权。 合法来源抗辩成立,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1. 行为特定:被诉行为仅限于“销售”侵犯商标权商品的行为,不包括生产、制造行为。 2. 主...

行业资讯

上海商标律师陈军:以在先姓名权进行商标侵权抗辩的界限

上海商业秘密律师网 - 上海商业秘密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3-29

姓名权是自然人的重要人身权利。但在商业活动中,以姓名权作为商标侵权的抗辩事由,是有严格界限的。 核心原则是:公民有权合理使用自己的姓名,但进行商业使用时,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侵害他人的在先权利,尤其是商标权。 判断是否属于对姓名的合理使用,主要看以下几点: 1、主观意图:被...

行业资讯

上海商标律师陈军:享有在先著作权,就能随意作商标使用吗?

上海商业秘密律师网 - 上海商业秘密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3-29

  享有在先著作权,并不当然意味着可以将其作为商标随意使用,也不当然构成商标侵权抗辩的“金牌令箭”。关键在于区分著作权的使用方式。 著作权保护的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表达。如果将作品作为艺术作品展示、复制、发行,这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使用。 但是,如果将该作品作为商标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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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标律师陈军:以在先商号权进行商标侵权抗辩的要点

上海商业秘密律师网 - 上海商业秘密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3-29

当企业名称(商号)的登记或使用时间早于他人商标的注册时间,企业被诉商标侵权时,可以主张在先商号权进行抗辩。要获得支持,需具备以下要点: 第一,时间在先:企业名称(或字号)的登记、使用时间必须早于涉案注册商标的申请日。 第二,合理规范使用:被告应以善意、合理的方式使用其企业名称,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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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标律师陈军:拥有在先注册商标,能否作为侵权抗辩事由?

上海商业秘密律师网 - 上海商业秘密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3-29

这是一个在司法实践中较为特殊的问题。当被诉侵权人拥有一个在先注册的商标,而被用来对抗一个在后注册的商标的侵权指控时,该如何处理? 首先,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果在后注册的商标权利人(原告)起诉在先注册的商标权利人(被告)侵权,这不属于两个注册商标之间的争议不能由法院审理的情形,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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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标律师陈军:先用权抗辩中“原使用范围”的界定标准

上海商业秘密律师网 - 上海商业秘密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3-29

先用权抗辩成立后,在先使用人并非可以无限扩张其使用范围,而只能“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如何界定“原使用范围”,是司法实践的难点。 “原使用范围”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界定: 1、商品或服务范围:指在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在先使用人已经实际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的种类。不得将商标用于新增加...

行业资讯

上海商标律师陈军:在先使用抗辩中的“一定影响”如何认定?

上海商业秘密律师网 - 上海商业秘密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3-29

“一定影响”是在先使用抗辩成立的关键要件之一,指在商标注册人申请注册之前,在先使用人的商标已经通过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一定影响”的认定标准低于驰名商标,也不同于《商标法》第32条中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中的“有一定影响”,但在证明方向上是一致的。它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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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标律师陈军:商标先用权抗辩,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上海商业秘密律师网 - 上海商业秘密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3-29

《商标法》第59条第3款规定了商标先用权抗辩,旨在保护那些在他人商标注册前,已经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这是一个平衡注册制与在先使用人利益的制度。 主张先用权抗辩,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核心条件: 1. 时间要件:在先使用行为必须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之前已经发生。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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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标律师陈军:销售正品时指示性使用商标,不侵权

上海商业秘密律师网 - 上海商业秘密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3-29

“指示性使用”是正当使用的一种重要情形,指经营者在销售、维修、服务等过程中,为如实说明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商标权人有关,而善意、合理地使用其商标。 这种使用不构成侵权,因为它没有割裂商标与权利人之间的联系,反而如实反映了商品的真实来源。例如,一家汽车维修店在招牌上使用“奔驰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