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知识产权涉外业务的律师,对海关扣货(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一定不陌生。这是一把好用的“快刀”,权利人发现进出口嫌疑货物后,向海关申请扣留,往往能迅速截停货物,打乱对手的交付节奏。但在这几年发生的案件中,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发现这把“快刀”有时候会被滥用——有的权利人根本不在乎最终是否构成侵权,只想利用扣货造成的滞港、过季、违约压力,逼对方坐下来谈条件,甚至借此挤出市场。
法律当然不会纵容这种行为。当扣货申请缺乏合理依据,或者在收到明确不侵权证据后仍恶意维持扣货,导致最终货物被放行或判不侵权时,申请人是要付出代价的。
一、法律给的权利,也划了红线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其实说得很清楚:权利人申请海关扣货后,如果海关不能认定侵权,或者法院判不侵权,权利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这不仅是赔偿依据,也划定了一条“主观状态”的红线:如果你是合理维权,最终败诉可能情有可原;但如果你在明知或应知不侵权的情况下,仍执意扣货,那就不再是维权,而是侵权(滥用权利)。
真实案例一:春装被扣到过季,权利人赔了38万
有一个非常经典的案件,经常在处理类似纠纷时被拿来作参考,就是烟台煜星服装有限公司与ZENG PERRY(曾培瑞)侵权责任纠纷案。
1. 事情经过
2015年,烟台煜星接受澳大利亚FFB公司委托,加工“Valleygirl”品牌女装7616件,准备出口澳洲。但在青岛流亭机场海关申报时,这批货被扣了——因为澳洲籍华人曾培瑞在中国注册了“valley girl”商标,并在海关备案,他收到通知后随即申请海关扣留。
事实上,FFB公司在澳大利亚才是“Valleygirl”商标的真正权利人,这批货是纯粹的涉外定牌加工(OEM)出口,不涉及在中国销售。煜星公司很快向曾培瑞发函,提供了澳洲商标权证明和授权链,明确告知这是代工出口,不侵权,要求其撤回扣货申请。
2. 恶意的点在哪里?
曾培瑞收到这些不侵权证据后,既不去法院起诉,也不撤回扣货申请。货物就这样一直扣到2015年9月底才放行。等到这批春装运到澳大利亚,销售旺季早已过去,只能大幅折价清仓。煜星公司依约赔偿了客户FFB公司38万元季节折价损失。
3. 法院怎么判?
青岛市城阳区法院(及后续二审)认为:既然最终法院生效判决已确认煜星公司的OEM行为不侵犯曾培瑞的商标权,那么曾培瑞的错误申请扣货行为与煜星公司的迟延交货损失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特别是煜星公司已提供不侵权证据、发函催告,曾培瑞仍不撤回申请,具有明显的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曾培瑞赔偿煜星公司38万元及合理开支。
这个案子很直观地告诉我们:扣货后的态度很重要。不知道侵权时申请扣货可能是审慎;但拿到对方合法授权链后仍不撤,往往就会被认定为恶意。
真实案例二:OEM出口电脑被扣,抢注人因“接到证据后仍坚持扣货”被判赔
另一个类似的案件是土耳其卡斯伯公司(Casper)与中实泰公司的确认不侵权及损害赔偿纠纷(上海浦东法院 (2019)沪0115民初4531号)。
卡斯伯公司委托国内企业加工“Casper”品牌笔记本电脑全部出口土耳其,而中实泰公司抢先在中国注册了“Casper”商标,并依海关备案申请扣货。卡斯伯公司向海关提交了境外权利证明等不侵权证据后,海关予以解扣。随后卡斯伯公司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
法院认为:境外委托方在目的国拥有合法商标权、产品全部出口且该目的国,境内加工方尽到审查注意义务的,原则上不构成商标侵权。同时法院指出,海关于2018年3月扣留产品并将卡斯伯提交的证据转交中实泰后,中实泰经简单核查应当意识到继续扣货的基础可能不存在,却仍在4月9日回复海关坚持要求没收,存在滥用权利的主观恶意,并据此确定了赔偿金额。
这个案例进一步印证了司法实践中的判断逻辑:权利人接到不侵权证据后的反应,是认定“恶意”的关键时间节点。
真实案例三:有权利基础+程序内行事,未必就被认定“恶意滥权”
反过来的情况也有。在厦门嘉联恒与厦门艾达成“Mon Caramel”商标扣货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中,福建高院二审(2025年左右审结)认为:艾达成公司合法取得涉案商标,申请海关备案时商标尚在保护期内;收到海关通知后申请扣留、并提起民事诉讼,具有一定权利基础与审慎性;嘉联恒未按实申报品牌,也增加了风险。最终维持一审,未认定不正当竞争。
这类判决传递的信号是——有权利基础+程序内行事+未过度拖延,法院倾向于不轻易定性为“恶意滥权”;反之,若权利人明知不侵权仍不撤、或明显超出正当维权边界,才可能走向赔偿/不正当竞手段认定。
真实案例四:近期光伏领域“扣货—放行—多线对抗”的典型场景
近几年在光伏、跨境电商领域,扣货常成为系列纠纷的“前哨战”。例如公开报道提到的天合光能 vs 阿特斯相关争端中,2024年5月天合光能以专利侵权嫌疑通过上海海关暂扣阿特斯拟出口欧洲的组件,阿特斯抗辩未侵权,货物最终放行;随后阿特斯提起专利无效请求,并提起确认不侵害专利权之诉,天合光能则进一步发起高额侵权索赔诉讼。
这种案件典型在——扣货只是开始,后面往往跟着专利无效、确认不侵权、侵权索赔的多线对抗。对出口方来说,关键动作通常是:尽快向海关提交不侵权论证与证据、必要时依法提供担保申请放行;同时准备确认不侵权/可能的损害责任路径,把“扣货—放行”的时间成本和直接费用固定下来。
二、给被扣货企业的实操建议
如果你代理的出口商、制造商遇到了“明显有问题”的扣货,建议马上做这几件事:
1. 秒级响应,提交不侵权证据:不管是OEM授权链、自有专利证书、还是在先使用证据,第一时间整理好提交给海关,并发正式函件给权利人(留痕!),要求其撤回申请。
2. 算准直接损失:滞港费、仓储费、转售合同违约金(过季折价)、退运重包费,这些是法院最容易支持的直接损失。预期利润一般很难。
3. 考虑反制诉讼:货物放行或取得不侵权判决后,可以提起“因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损害责任纠纷”诉讼,把扣货造成的直接损失和合理开支(如部分律师费、翻译费、担保相关成本)追回来。
三、结语
海关保护是国际贸易知识产权防线的重要一环,但它绝不应该成为商场上“搞人一道”的暗器。权利人在点下“申请扣货”之前,必须做好侵权比对和尽职调查;而一旦对方亮出了不侵权的铁证,及时收手是底线。否则,扣错了不仅仅要放货,还得赔钱——法律在这方面,一直是认真的。
——
本文由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知识产权部负责人陈军律师撰写。陈军律师系兼具律师与专利代理师双重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士,深耕知识产权领域多年,长期专注于专利、商标及商业秘密等疑难复杂的诉讼与合规业务,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与行业贡献,近期荣膺“2025年度中国50位50岁以下知识产权精英律师(U50)”、律新社“2025年度风云榜: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律师20佳”及“LegalOne 2025年度长三角法律大奖:杰出律师(知识产权)”等多项殊荣。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