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某区人民法院就一起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上海某新材料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原告主张前员工离职后带走客户名单等经营秘密。本所陈军律师团队接受被告程某及某进出口公司的委托,代理应诉。
庭审中,陈军律师指出,原告主张的客户名称、联系方式等均能从公开渠道检索获得,不具有秘密性;原告仅在劳动合同中笼统约定保密义务,未明确保密范围和具体措施,不构成合理保密措施;且原告提交的订单信息仅为常规交易记录,缺乏深度加工的特定信息。法院完全采纳了代理意见,认定原告主张的信息不满足商业秘密的法定要件,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目前为一审判决,尚未生效。陈军律师表示,本案明确了外贸行业客户信息保护的边界,企业不能简单以员工离职后客户流失为由主张商业秘密侵权,而应从保密制度、保密措施和信息深度等方面提前做好合规管理。若您遇到类似纠纷,欢迎与本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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