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的文章 第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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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专利律师陈军:专利确权程序中权利要求修改,如何界定?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3-30

  在专利确权程序中,专利权人可以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但修改是否构成“修改”,需要从实质上进行判断。如果所谓的修改并未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变化,则“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实际仍为原权利要求,是当然的审查基础。 常见的此类情形包括:一是仅权利要求序号变化;二是将从属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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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专利律师陈军:专利确权程序中接受权利要求修改的条件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3-30

  允许专利权人在专利确权程序中对权利要求作出修改,有利于实质激励保护创新,能够有效避免具有技术贡献的发明创造仅因权利要求撰写不当而得不到保护。但此时专利已获授权,为维持法律秩序稳定性,亦有必要对修改作出限制。 专利确权程序中权利要求的修改,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修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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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专利律师陈军:从属权利要求改独立权利要求属于修改?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3-30

从属权利要求通常采用“引用部分+限定部分”的撰写方式,引用部分仅明确被引用权利要求的编号而不做全文引述。当该从属权利要求所引用的权利要求因修改而不复存在时,既不再有编号指代的对象,也不再有澄清从属关系的需要,原从属权利要求中引用部分的表达方式,必然需要由编号指代改为全文引述。 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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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专利律师陈军:专利确权程序中“进一步限定”式修改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3-30

《专利审查指南》将“进一步限定”修改定义为“在权利要求中补入其他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以缩小保护范围”。判断某一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是否属于进一步限定时,需要审查: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是否完整包含了被修改的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 (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比被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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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专利律师陈军:专利确权程序中修改,应当回应无效宣告理由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3-30

专利确权程序是在权利要求已获授权后,因被他人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依据无效宣告理由检验授权正当性的程序。它既非授权正当性的全面复查程序,又非权利要求撰写的优化程序。 因此,对于专利确权程序中的权利要求修改,一般应当以回应无效宣告理由为限。以克服无效宣告理由所指缺陷为名,而行优化权利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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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标律师陈军:小商户的合法来源抗辩,法院如何认定?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3-29

在商标侵权批量维权案件中,被告多为个体工商户等小规模零售商。法院在认定其合法来源抗辩时,会根据其经营规模、专业程度等因素,适度调整证明标准。 正如“纳某某某”系列案所示,最高人民法院对这类小商户的合法来源抗辩给予了指导。法院认为,小规模零售商交易方式灵活,不宜过于苛求其证据形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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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标律师陈军:合法来源抗辩,能为销售商免除哪些责任?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3-29

合法来源抗辩是《商标法》第64条为善意销售者提供的一项“保护伞”。它的立法本意是保护善意第三人,鼓励销售商披露侵权源头,以利权利人从根源上打击侵权。 合法来源抗辩成立,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1. 行为特定:被诉行为仅限于“销售”侵犯商标权商品的行为,不包括生产、制造行为。 2.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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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标律师陈军:以在先姓名权进行商标侵权抗辩的界限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3-29

姓名权是自然人的重要人身权利。但在商业活动中,以姓名权作为商标侵权的抗辩事由,是有严格界限的。 核心原则是:公民有权合理使用自己的姓名,但进行商业使用时,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侵害他人的在先权利,尤其是商标权。 判断是否属于对姓名的合理使用,主要看以下几点: 1、主观意图: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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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标律师陈军:享有在先著作权,就能随意作商标使用吗?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3-29

  享有在先著作权,并不当然意味着可以将其作为商标随意使用,也不当然构成商标侵权抗辩的“金牌令箭”。关键在于区分著作权的使用方式。 著作权保护的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表达。如果将作品作为艺术作品展示、复制、发行,这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使用。 但是,如果将该作品作为商标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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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标律师陈军:以在先商号权进行商标侵权抗辩的要点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3-29

当企业名称(商号)的登记或使用时间早于他人商标的注册时间,企业被诉商标侵权时,可以主张在先商号权进行抗辩。要获得支持,需具备以下要点: 第一,时间在先:企业名称(或字号)的登记、使用时间必须早于涉案注册商标的申请日。 第二,合理规范使用:被告应以善意、合理的方式使用其企业名称,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