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专利律师陈军:专利确权程序中“进一步限定”式修改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3-30
《专利审查指南》将“进一步限定”修改定义为“在权利要求中补入其他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以缩小保护范围”。判断某一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是否属于进一步限定时,需要审查: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是否完整包含了被修改的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 (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比被修改...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3-30
《专利审查指南》将“进一步限定”修改定义为“在权利要求中补入其他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以缩小保护范围”。判断某一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是否属于进一步限定时,需要审查: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是否完整包含了被修改的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 (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比被修改...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3-30
专利确权程序是在权利要求已获授权后,因被他人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依据无效宣告理由检验授权正当性的程序。它既非授权正当性的全面复查程序,又非权利要求撰写的优化程序。 因此,对于专利确权程序中的权利要求修改,一般应当以回应无效宣告理由为限。以克服无效宣告理由所指缺陷为名,而行优化权利要...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3-29
在商标侵权批量维权案件中,被告多为个体工商户等小规模零售商。法院在认定其合法来源抗辩时,会根据其经营规模、专业程度等因素,适度调整证明标准。 正如“纳某某某”系列案所示,最高人民法院对这类小商户的合法来源抗辩给予了指导。法院认为,小规模零售商交易方式灵活,不宜过于苛求其证据形式的...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3-29
合法来源抗辩是《商标法》第64条为善意销售者提供的一项“保护伞”。它的立法本意是保护善意第三人,鼓励销售商披露侵权源头,以利权利人从根源上打击侵权。 合法来源抗辩成立,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1. 行为特定:被诉行为仅限于“销售”侵犯商标权商品的行为,不包括生产、制造行为。 2. 主...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3-29
姓名权是自然人的重要人身权利。但在商业活动中,以姓名权作为商标侵权的抗辩事由,是有严格界限的。 核心原则是:公民有权合理使用自己的姓名,但进行商业使用时,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侵害他人的在先权利,尤其是商标权。 判断是否属于对姓名的合理使用,主要看以下几点: 1、主观意图:被...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3-29
享有在先著作权,并不当然意味着可以将其作为商标随意使用,也不当然构成商标侵权抗辩的“金牌令箭”。关键在于区分著作权的使用方式。 著作权保护的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表达。如果将作品作为艺术作品展示、复制、发行,这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使用。 但是,如果将该作品作为商标使...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3-29
当企业名称(商号)的登记或使用时间早于他人商标的注册时间,企业被诉商标侵权时,可以主张在先商号权进行抗辩。要获得支持,需具备以下要点: 第一,时间在先:企业名称(或字号)的登记、使用时间必须早于涉案注册商标的申请日。 第二,合理规范使用:被告应以善意、合理的方式使用其企业名称,通...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3-29
这是一个在司法实践中较为特殊的问题。当被诉侵权人拥有一个在先注册的商标,而被用来对抗一个在后注册的商标的侵权指控时,该如何处理? 首先,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果在后注册的商标权利人(原告)起诉在先注册的商标权利人(被告)侵权,这不属于两个注册商标之间的争议不能由法院审理的情形,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3-29
先用权抗辩成立后,在先使用人并非可以无限扩张其使用范围,而只能“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如何界定“原使用范围”,是司法实践的难点。 “原使用范围”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界定: 1、商品或服务范围:指在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在先使用人已经实际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的种类。不得将商标用于新增加...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3-29
“一定影响”是在先使用抗辩成立的关键要件之一,指在商标注册人申请注册之前,在先使用人的商标已经通过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一定影响”的认定标准低于驰名商标,也不同于《商标法》第32条中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中的“有一定影响”,但在证明方向上是一致的。它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