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的文章 第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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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知识产权律师陈军:互联网专条兜底条款与一般条款的适用关系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09

  “互联网专条”的兜底条款(第12条第2款第4项)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一般条款,都是处理新类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重要法律依据。厘清两者的适用关系,对于准确适用法律至关重要。 第一,兜底条款优先于一般条款适用。 这是法律适用的基本逻辑:具体规定优先于原则性规定。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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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知识产权律师陈军:恶意不兼容与反垄断法中的拒绝交易区别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09

  “恶意不兼容”和“拒绝交易”都可能表现为一方拒绝与另一方进行产品或服务的兼容。但两者是不同法律规制下的概念,有显著区别。 第一,适用法律不同。 “恶意不兼容”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专条”规制的行为;而“拒绝交易”是《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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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知识产权律师陈军:网络环境下,如何判断竞争行为的正当性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09

  在技术日新月异的网络环境下,判断一个竞争行为是否正当,需要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进行利益平衡。 第一,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这是最根本的标准。需要考察该行为是否符合行业普遍认可的行为准则。例如,在互联网行业,尊重用户选择权、不恶意干扰他人软件,就是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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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知识产权律师陈军:软件冲突一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吗?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09

  在日常使用电脑或手机时,我们经常遇到软件之间不兼容或相互干扰的情况。那么,是不是只要两个软件“打架”,就构成不正当竞争呢?答案是否定的。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日益发展,软件之间的相互干扰有时难以避免。一概禁止所有干扰行为,有失公允,也不利于技术创新。认定干扰行为是否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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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知识产权律师陈军:互联网恶意不兼容,如何认定?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09

  互联互通是互联网的精神内核,但并非所有的“不兼容”都违法。只有“恶意”的不兼容,才构成不正当竞争。那么,如何认定“恶意”? 第一,不兼容行为是针对特定经营者实施的。如果是不基于特定技术标准而对所有经营者普遍不兼容,则不在此列。针对特定主体的不兼容,更能体现其打压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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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知识产权律师陈军:规模化组织游戏代练交易构成不正当竞争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09

  游戏代练,是指玩家通过代练平台,雇佣其他玩家(代练)来登录自己的游戏账号,代为提升游戏等级或段位。那么,规模化、商业化地组织游戏代练交易,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王者荣耀”代练案中,法院给出了肯定的答案。被告运营的“代练帮App”,以发单返现金、设立专区的形式,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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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知识产权律师陈军:不正当抓取并使用他人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09

  数据是数字经济时代企业的核心资产。未经许可,不正当抓取并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的数据,是典型的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某音数据抓取”案中,被告未经许可,采用技术手段或人工方式,抓取了某音平台中的大量视频文件、用户信息和评论内容,并通过其自有App向公众提供。法院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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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知识产权律师陈军:互联网专条“兜底条款”的适用条件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09

  “互联网专条”第2款第4项是兜底条款,用于规制不属于前三项类型,但同样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他人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适用该兜底条款,需要严格把握条件。 首先,行为必须符合“互联网专条”的基本要件。即必须是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的行为,且导致了妨碍、破坏他人网络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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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知识产权律师陈军:数据权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09

  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数据已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当数据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寻求法律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扮演着重要角色。 需要明确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不是数据本身作为“财产”的权利,而是保护经营者基于其合法持有的数据集合所形成的竞争性利益或竞争优势。 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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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知识产权律师陈军“万词霸屏”干扰搜索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发布于 2026-04-09

  “万词霸屏”是搜索引擎优化领域出现的一种新型不正当竞争手段。它利用技术手段,在短时间内生成大量包含各类关键词的、质量低劣的网页,并推送到搜索引擎的数据库中,以图在用户搜索时,这些页面能霸占搜索结果的前列。 在“万词霸屏”案中,法院认定这种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