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增加了一类新的侵权主体:教唆、引诱、帮助他人侵犯商业秘密的人。这一规定旨在打击那些虽然不是直接动手,但在幕后策划、推动侵权行为的人。
1、教唆:指通过开导、说服、怂恿、刺激等方式,使他人产生侵权意图并实施侵权行为。
2、引诱:指通过利益诱惑、引导等方式,使他人在本无侵权意图的情况下实施侵权行为。“高薪挖角”是典型的引诱行为,如果支付的薪酬明显与员工能力不匹配,目的就是为了获取其掌握的商业秘密。
3、帮助:指为他人实施侵权行为提供物质条件、技术支持、指导方法等。例如,为窃密者提供黑客工具、为使用侵权技术的人提供资金等。
认定教唆、引诱、帮助侵权,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存在他人实施了直接侵权行为的客观事实;二是被诉侵权人实施了教唆、引诱或帮助的行为。
在“圣某公司”案中,陈某刚作为翔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指使员工利诱圣某公司的员工盗窃技术秘密。陈某刚虽非直接盗窃者,但作为发起者、指挥者,其行为被认定为教唆和帮助侵权,与直接行为人构成共同侵权。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企业在招聘核心岗位人员时,应进行背景调查,并要求其书面承诺未携带前雇主商业秘密。同时,要警惕那种高薪聘请竞争对手员工,并要求其“带技术过来”的行为,这很可能使自己陷入教唆或引诱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风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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