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还规定了第三人的侵权责任。这里的“第三人”是指从直接侵权人处获取、使用或披露商业秘密的人,但其本身可能并未参与最初的获取行为。
第三人构成侵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主观上“明知或应知”: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获取、使用的商业秘密是他人通过不正当手段(如盗窃、违反保密义务等)获得的。
2. 客观上实施了行为:第三人仍然实施了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行为。
例如,A公司通过贿赂手段获取了B公司的客户名单。C公司明知A公司这份名单来路不正,仍然从A公司购买了这份名单并使用,那么C公司就构成了第三人侵权。
“明知”是指第三人明确知道来源非法。“应知”是指根据其知识水平和注意义务,在具体情况下本应判断出信息来源非法,但因疏忽大意或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而未察觉。例如,一个同行企业,面对竞争对手前员工带来的与其原单位完全相同的技术方案,理应产生合理怀疑。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企业对外采购技术、软件,或接受核心员工时,应进行合规审查,要求对方提供权利证明或来源合法的承诺。如果发现价格异常低廉、技术方案与行业内知名企业的产品高度雷同,或员工无法合理解释其新技术的来源,就应提高警惕,避免因“应知”而卷入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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