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在涉及客户名单侵权案件中常见的抗辩理由。如果客户是基于对员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该员工所在单位进行交易,那么该员工离职后,客户自愿选择与该员工或该员工的新单位进行交易,不构成侵权。
“山东省食品某公司”案是这方面的典型案例。在该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日本客户是基于对马某某个人能力的信赖才选择与其合作,因此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适用这一抗辩,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客户关系基于个人信赖形成:这通常发生在个人技能起关键作用的行业,如律师、医生、咨询顾问、高端销售等。客户是冲着对特定个人的信任和认可而来的。
2. 员工没有采取不正当手段:员工离职后,没有使用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如私自带走的客户名单)去主动联系、挖走客户。
3. 客户是“自愿选择”:客户是基于自由意志,主动选择与该员工或其新单位交易,而非被不当引导。
被告如果主张这一抗辩,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例如提供客户的声明、证明双方长期个人关系的沟通记录、客户主动联系的证据等。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对于企业而言,应努力将客户关系从“个人信赖”转化为“公司信赖”。通过规范化的服务流程、团队协作、品牌建设,让客户认可的是整个公司的价值,而非单一个体。对于员工而言,离职后可以通知客户自己离职的消息,但应避免贬低原单位或不当利用原单位的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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