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业秘密律师陈军: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不正当获取的商业秘密

 

使用商业秘密,是指将商业秘密运用于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直接或间接利用其价值。允许他人使用,是指将商业秘密提供或转让给第三人用于生产经营。

认定“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行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前提是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与违反保密义务的披露使用不同,这里的使用行为是基于之前已经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了秘密。如果获取本身是正当的,只是后来的使用违反了约定,则属于另一种侵权行为。

2. 使用形式多样。使用不仅包括直接照搬照抄,还包括对商业秘密进行修改、改进后使用,或者根据商业秘密调整、优化、改进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例如,根据窃取的客户名单调整自己的销售策略,根据偷来的配方调整自己的生产工艺。

3. 允许他人使用不以获利为前提。无论是有偿转让还是无偿提供,都不影响侵权行为的成立。

在“森某瑞公司”案中,离职员工将掌握的特殊客户信息披露给自己成立的新公司,新公司随即与这些客户发生交易。新公司的行为就构成了“允许他人使用”(实际上是“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企业要警惕通过“挖角”竞争对手员工来快速提升自己的做法。如果新员工带来了前雇主的技术或客户信息,并在你的公司使用,那么你的公司就可能构成侵权。在接受核心员工入职时,应进行尽职调查,要求其书面承诺不携带、不使用前雇主的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