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都种业公司”案对此问题给出了指引。
在该案中,无效宣告请求人提交了DNA鉴定报告,显示“西抗18”与已知品种“西山121”在40个比对位点上差异位点数为0,主张该品种不具备特异性。复审委员会未采纳该DNA鉴定,维持品种权有效。但二审法院撤销了该决定。
法院认为:特异性判断原则上以田间种植测试为准,但DNA鉴定结果可以作为重要参考。 如果DNA鉴定程序合法、样品来源可靠,且差异位点数为0,可以认定请求人已经完成初步举证责任,证明两个品种特征特性相同具有高度盖然性。此时,举证责任转移给品种权人,由其提供反证(如田间测试数据)证明品种具备特异性。
也就是说,DNA鉴定虽然不能直接代替田间测试,但当其证据质量足够高时,可以动摇品种权人的权利基础,迫使品种权人提供反证。如果品种权人无法提供有效反证,法院可以认定其不具备特异性。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DNA鉴定,并确保障样品来源清晰可靠。如果鉴定结果显示差异位点数为0,即可成功将举证责任转移给品种权人。品种权人则应提前准备田间测试数据,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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