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律师陈军:委托制种并约定回购,导致品种丧失新颖性?

 

这是品种权新颖性审查中的关键问题。“大连某种业公司”案给出了权威答案:不丧失新颖性。

在该案中,申请人在申请品种权前,委托他人制种并约定制成的种子返归申请人。复审委员会认为这一行为构成销售,导致品种丧失新颖性。但法院最终推翻了这一认定。

法院的裁判要旨是:导致申请品种丧失新颖性的销售,是指行为人为交易目的将品种繁殖材料交由他人处置,放弃自身对该繁殖材料的处置权的行为。育种者委托他人制种而交付申请品种繁殖材料,同时约定制成的品种繁殖材料返归育种者,因育种者实质上保留了对该品种繁殖材料的处置权,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不会导致申请品种丧失新颖性。

这个判决为育种者在研发过程中委托制种后申请品种权构筑起法律保护屏障。育种者在申请前需要进行品种测试、扩繁,往往需要委托他人制种,但只要保留了处置权,就不会破坏新颖性。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育种者在申请品种权前,可以通过委托制种方式扩繁种子,但务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制种成果全部返还育种者,受托方不得自行销售、留种”。保留好合同、付款凭证、种子返还记录,以证明自己并未放弃处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