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律师陈军:植物新品种特异性,如何判断?

 

特异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明显区别于在递交申请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种。

特异性判断是品种权授权和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核心问题。判断时需把握以下几点:

1. 比对对象:以申请日以前的已知品种为参照。审批机关会根据申请品种说明书记载的内容,结合品种分子指纹信息库筛选,确定与申请品种最为相似的品种作为近似品种。

2. 判断方法:原则上应当以田间种植测试(DUS测试)所确定的性状特征为准。田间种植是特异性的最终判断依据。

3. DNA鉴定的作用:基因指纹图谱鉴定可以作为重要参考,但不能仅凭DNA鉴定结果直接判定特异性。因为DNA检测位点与田间性状特征之间并不具有一一对应关系。

4. 举证责任: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提交DNA鉴定证明差异位点数为0或极少的,可以初步证明不具备特异性,此时举证责任转移给品种权人,由其提供田间测试等反证。

“某都种业公司”案明确:授权品种与已知品种经DNA指纹鉴定无明显差异的,可以作为判定授权品种不具备特异性的重要参考。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品种权人在授权后,可能面临他人以“无特异性”为由提出无效宣告。此时应准备好田间种植测试数据、育种记录等证据,证明品种的实际性状区别。仅凭DNA鉴定结论,不一定能推翻田间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