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中,能否成为共同研发人,取决于是否对研究开发课题作出实质性、创造性贡献。如何认定“实质性贡献”?
首先,需要区分创造性贡献和辅助性工作。实质性贡献是指当事人参与了技术方案的构思、设计、试验等核心环节,其智力劳动对技术成果的形成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仅负责组织管理工作、提供物质条件、从事辅助工作,不属于实质性贡献。
其次,需要考察当事人的分工是否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合同约定了各方分工,且各方按照分工履行了职责,应推定其作出了贡献,除非有相反证据。
再次,可以参考研发记录、实验数据、会议纪要等证据,判断各方在研发过程中的实际作用。例如,在“曾某案”中,曾某负责的“施工和实际操作”属于执行性工作,而非创造性工作,故未被认定为共同研发人。
最后,对于技术成果的贡献认定,必要时可委托技术鉴定。鉴定机构可以分析各方在技术方案形成过程中的作用。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在合作开发合同中,建议详细记载各方的研发活动,保留研发日志、实验数据、邮件往来等证据。发生权属纠纷时,这些证据是证明“实质性贡献”的关键。如果仅提供资金或辅助,应明确约定成果归属,避免日后主张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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