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常常遇到部分损失可以查明、部分损失难以查明的情况。此时,能否对可查明部分适用惩罚性赔偿,对难查明部分适用法定赔偿?答案是肯定的,这种“双轨制”赔偿已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运用。
在“腾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案”中,法院对已查明的被告部分侵权获利2802.5元作为基数,适用四倍惩罚性赔偿,计算出11210元;对难以查明的损失部分,适用法定赔偿100000元;此外还支持了合理开支92919元,最终赔偿总额204129元。
在“浙江巨某缝纫科技有限公司案”中,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明确认可一审法院的裁判思路:可查明具体销售情况的出口订单部分适用惩罚性赔偿,无法查明具体销售情况的境内销售行为适用法定赔偿。
这种“双轨制”既体现了对已查明部分的精准惩罚,又避免了因部分损失无法查明而导致整体赔偿偏低。法院在适用时,应确保两部分赔偿不重复,整体上符合“填平+惩罚”的原则。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权利人应尽量分项举证,对能够查明的侵权获利部分,主张惩罚性赔偿;对无法查明的部分,主张法定赔偿。在诉讼请求中可分别列明,并说明计算依据。法院将根据证据情况决定是否采用“双轨制”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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