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技术合同往往与联营合同、经销合同、包销合同或者其他合同混合在一起。例如,一份合同既包含技术转让的内容,又包含设备采购、技术服务的约定。当发生纠纷时,如何确定案件的性质和案由?
根据《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将技术合同和其他合同内容合订为一个合同,或者将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内容订立在一个合同中的,应当根据当事人争议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案件的性质和案由,适用相应的法律、法规。
技术合同名称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类型和案由。也就是说,不能仅凭合同名称来判断,而要深入分析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
例如,一份名为《技术服务合同》的协议,如果其主要内容是技术成果的转让,则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又如,一份合同既约定了技术开发,又约定了后续的技术服务,如果争议焦点在于开发成果的交付,则案由可确定为技术开发合同纠纷。
这种处理方式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确保案件适用正确的法律规则。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企业在起草混合合同时,应尽量明确各类权利义务的边界,必要时可分拆为多份独立合同,以避免定性争议。在诉讼中,应围绕争议焦点主张合同性质,提供证据证明主要权利义务内容,争取有利的法律适用。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网